洪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洪规自资函〔2023〕27号)的公告
四川禾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因你公司未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我局拟对你公司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为予以作出行政罚决定催告。我局电话联系你公司未果,并按照工商登记查询地址于2022年9月14日向你公司邮寄送达告知书(洪自然资〔2022〕24号)被退回,我局于2022年10月13日在洪雅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告《行政决定告知书》;2022年12月14日向你公司邮寄送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追缴决定书》(洪规自资函〔2022〕4号)被退回;2023年8月16日向你公司邮寄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洪规自资函〔2023〕27号)被退回,故此特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洪规自资函〔2023〕27号)。催告书内容如下:
2021年2月18日,洪雅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洪府函〔2021〕 9号批复,批复同意将HYX(2020)03、04、05号3宗地国有使用权出让予你公司。2021年2月22日,我局与你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协议》,协议约定该三宗国有土地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可兼容商业不超过30%),出让3个地块均位于洪川镇禾森大道北段,出让宗地编号为HYX(2020)03、04、05号,三宗土地出让面积分别为:HYX(2020)03号面积为2024.68平方米、HYX(2020)04号面积为1528.81平方米 、HYX(2020)05号面积为1493.21平方米,共计5046.7平方米。按协议约定你公司应缴土地出让金1049.71万元,至今未缴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等规定,2022年12月12日,我局作出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追缴决定书》(洪规自资函〔2022〕4号),并于2022年12月14日向你邮寄送达了该决定书,被退回;2023年1月11日在洪雅县人民政府网公告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追缴决定书》(洪规自资函〔2022〕4号)。
截至2023年8月14日,你公司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决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催告如下:
责令你3日内缴纳土地出让金1049.71万元。
缴款方式:请将上述款项打至以下指定账户:
开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开户行:国家金库洪雅县支库
账 号:211104000004278001
本催告书送达10日后,如你公司仍未履行,我局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洪规自资函〔2023〕27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具有法律效力。
洪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