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江正雄、张贵华等不动产证书(证明)作废的公告
编号:2024第107号
因人民法院嘱托需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但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书,根据《不动产
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下列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面积 |
1 |
川(2017)洪雅县不动产权第0001248号 |
江正雄、张贵华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洪雅县洪川镇江南西路1段1号12幢2单元4层2号 |
房屋:136.68㎡ 土地:1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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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2017)洪雅县不动产登记证明0002951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支行 |
抵押权 |
洪雅县洪川镇江南西路1段1号12幢2单元4层2号 |
房屋:136.68㎡ 土地:10.52㎡ |
洪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7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