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遗失(灭失)声明
李秀枝 因保管不善,将川(2022)洪雅县不动产权第0005122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声明人:李秀枝
2024年7月18日
上一页:不动产继承公示编号:2024第108号 (王丕、陈慧敏)
下一页:洪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江正雄、张贵华等不动产证书(证明)作废的公告编号:2024第107号(江正雄、张贵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