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洪府通〔202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拟定了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拟征收土地位于七里坪镇鲜湾村2、3、5组,画林村7组;高庙镇花溪源社区3组。拟征收集体土地3.4169公顷,其中农用地3.4169公顷。
二、征收目的
基础设施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此次征地范围内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洪府发〔2023〕9号)文件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文件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直接对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兑现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涉及人员安置6人,按照有关政策予以社会养老保障安置。该项目征地涉及房屋搬迁的农房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等,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安置人员确定
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征收后,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
六、方案听证申请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向洪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本方案。
补偿安置登记
拟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请相互转告。
八、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公示期满后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洪雅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