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遗失(灭失)声明
林文革 因保管不善,将 旧证0007069号、洪国用(2008)第902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声明人:林文革
2024年10月21日
上一页:洪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眉山市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动产权证书作废的公告编号:2024第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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