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遗失(灭失)声明
曾友谊、康洪宁 因保管不善,将 洪国用(2014)第2690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声明人:曾友谊、康洪宁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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