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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办发〔2021〕8号)
2021-08-24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zfbgs/2021-0044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1-08-24
 文  号  洪府办发〔2021〕8号  发布机构  洪雅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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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单位)、园区(景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洪雅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8日


洪雅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洪雅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旅游条例(2012年修订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意见(川府发〔2014〕74号)》《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5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和旅游强省、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和旅游强市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洪雅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旅发资金),是指由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设立的用于扶持和奖励文化和旅游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旅发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文广旅局按各自职责共同管理。支持对象是依法在洪雅县内从事文化和旅游业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洪雅县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洪雅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或从事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运营、宣传)的企业。

第四条 旅发资金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法,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第五条旅发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统筹兼顾、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扶持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文旅项目

对省、市重点文旅项目,按照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贴息,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引进国内外知名文旅集团参与洪雅文旅投资建设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供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旅游企业

1.对新评为省级文旅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对总资产和年收入均实现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八条旅游品牌

1.对新评为国家AAAAA级、AAA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按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创建主体;

2.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按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创建主体;

3.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奖励创建主体;

4.对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按200万元、80万元奖励创建主体;

5.对新评为金鼎级、银鼎级文化旅游主题饭店的,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奖励创建主体;

6.对新评为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按50万元、30万元奖励创建主体。

第九条产业融合

1.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或旅游产业领域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按200万元、80万元奖励创建主体;

2.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康养旅游示范基地、研学旅游示范基地、绿色旅游示范基地、人文旅游示范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等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

第十条旅游营销

1.鼓励旅游企业举办旅游推介活动,按照“谁主办补助谁”的原则给予总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鼓励旅行社组团到洪雅旅游且住宿2晚或以上,每年每个旅行社累计组织省外游客2000人次以上的,按每人次20元奖励,累计组织境外游客1000人次以上的,按每人次60元奖励,各旅行社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40万元。

3.鼓励旅行社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在洪注册旅行社,按照该旅行社当年宣传营销费用的20%给予奖补,每年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旅游商品

1.对研发生产的旅游商品参展参赛,新获得主管部门主办并颁发证书的国家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用于产品的生产推广。新获得主管部门主办并颁发证书的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用于产品的生产推广。

2.鼓励洪雅特色商品旅游化,对符合旅游者购物需求和能传播旅游地形象的特色商品,年销售金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年销售金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新设立旅游综合性购物点,销售本地特色旅游商品种类30种以上、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年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按照购物点当年房屋租金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乡村旅游

对新评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第十三条旅游厕所

对新评为AAA级、AA级的社会投资旅游厕所,分别按10万元、5万元奖励投资主体。

第十四条旅游人才

1.深入实施“文旅人才成长计划”,加强文旅从业人员培训,每年举办1―2期文旅发展专题培训班,每季度邀请文旅界专家、领军人才举办一次文旅大讲座。

2.组织文旅行业技能大赛,开展“十佳导游(讲解员)”“十佳文旅形象大使”等评选活动。

第十五条县委、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核验收

第十六条县文广旅局根据旅发资金总体安排,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兑现相关产业发展政策。

(一)兑现已经县委或县政府审定的专项产业政策文件。由县文广旅局会同县财政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程序及资料要求,组织企业开展申报;

(二)兑现县委或县政府审定的其他个案政策,由县文广旅局会同县财政局依据县委或县政府审定的方案,制定资金申报条件、程序及补助标准,并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七条申请旅发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企业依法在洪雅县纳税;

(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五)近两年无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

(六)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信息、报表等资料;

第十八条项目申报由企业和相关单位按照相关的申报通知提交相关资料,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企业和相关单位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对于奖补申报对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收回奖补资金,在今后3年内,不得享受政府的各类扶持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九条项目涉及管委会(镇、街)的,由管委会(镇、街)进行初审并加盖公章鲜章后报县文广旅局。

第二十条县文广旅局在申报截止日后及时组织进行初审,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县文广旅局通过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决策,提出旅发资金拟支持项目、支持额度和支持方式的初步方案,再会同县财政局会审,提出专项资金支持建议方案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扶持奖励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由文广旅局按照项目类别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对项目真实性、项目投入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第二十二条因特殊原因确需作重大调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原申报程序上报县文广旅局,由县文广旅局会同县财政局重新审定,作出拟调整、撤销或继续支持的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属于应撤销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将已收到的旅发资金全额退回县财政。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二十三条旅发资金原则上采取一次性事后奖励补助的拨付方式,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只安排一次资金支持,特殊情况需报政府分管县领导审定。

第二十四条县文广旅局根据县政府审定意见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财政资金使用程序下达资金拨付到各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章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旅发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六条县财政局、县文广旅局、县审计局、县纪委监委对旅发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项目竣工验收后要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二十七条旅发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依法接受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除追回专项资金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自觉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县文广旅局负责对绩效目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和监管,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和监督检查,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县财政局备案。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旅发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洪雅县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存在类同的,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项目,遵循奖补不重复原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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