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办公地址:洪雅县西苑西街6号。
司法局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司法局联系方式:028—37403458。
洪雅县司法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县司法局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提出全面依法治县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承办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负责镇政府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县政府的备案审查工作。
(三)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责任。指导监督全县依法行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讼和行政赔偿工作。承办向县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协调、监督检查全县行政执法。
(四)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法治创建工作和调解工作。协助对县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承担县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五)指导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和帮教安置工作。
(六)拟订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全县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七)规划、协调、指导全县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本系统行政审批和全县企业投诉处理工作。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科股室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安全、保密、信息、绩效管理、政务公开、信访、综合性文稿拟定和史志年鉴编纂、机关重大政务督办和所属事业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法治调研与督察股(县委依法治县办秘书股)。负责县委依法治县办日常事务。开展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工作。研究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措施。开展依法治县决策部署专项督察。接受各镇政府和县政府部门法治决定和方案的备案。
(三)合法性审查股。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及镇政府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报备审查,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等工作。负责本系统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四)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负责全县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资格和证件管理。办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等工作。
(五)行政复议与应诉股。指导监督协调全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办理向县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因之引发的行政诉讼。指导行政裁决工作。
(六)社区矫正工作股(洪雅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基层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等工作。负责本系统的维稳和平安建设工作。
(七)普法与依法治理股。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普法责任制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承担县政府常务会前学法工作。推动全县依法治理、法律八进、法治文化建设和法治创建等工作。负责本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八)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拟订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督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专业性调解工作。负责人民调解的培训、考核和表彰奖励有关工作。协助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承担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推进基层司法所建设。
(九)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负责规划和推进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统筹布局法律服务资源。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仲裁、公证工作,编制管理司法鉴定、公证名册。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十)律师工作与行政审批股。监督管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负责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行政处罚建议或行政处罚。对无执业证书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查处。指导监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负责本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审批、制度改革、“放管服”改革、“两法”衔接、行政权力事项清理等工作。
(十一)企业投诉处理监督股。指导监督全县企业投诉处理工作。为外来企业、民营企业及投资者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依法组织调解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政工科:负责党的建设、队伍建设、纪检监察、意识形态、宣传教育、舆情管理等工作。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干部任免、干部监督、教育培训、表扬奖励、人事人才、退休人员的管理等工作。
洪雅县法律援助中心:办理全县的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审核;指派并监督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援助案件;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负责“37400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洪雅县公证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办理各类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法理意义事实的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