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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洪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主体 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 公开属性 公开形式 公开对象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
基本信息 机构概况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三定方案 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10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预公开
■全文发布
□脱密(脱敏)公开
□政策解读
□现场宣讲
□其他
社会 028-37403509
机构职能 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的本部门法定职能
领导分工 领导姓名、职务、简介、分工
内设机构 局机关内设机构名称、职能、联系电话
下属事业单位概况 下属事业单位名称、职能、联系电话
人事信息 县综合执法局局及下属单位人事变动信息、招聘信息等
政策文件 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省有关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 政策法规股 信息形成(变更)10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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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028-365933687
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家部委和省、市、县政府有关城市管理等方面的规章
其他政策文件 有关城市管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
办事服务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提供办事指南涉及的表格、样表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政策法规股 信息形成(变更)10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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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028-365933687
重点领域政务公开 财政预决算 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10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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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028-37403509
行政许可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批;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法定代表人、许可决定日期、许可截止日期、许可机构、许可部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政策法规股
执法大队
市政所
相关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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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028-365933687
行政处罚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构、处罚部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政策法规股
执法大队
信息形成(变更)10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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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028-365933687
行政处罚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罚;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对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处罚;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以及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未在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构、处罚部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政策法规股
执法大队
信息形成(变更)10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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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028-36593368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不履行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义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不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未依照的规定改造或者重建;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的处罚;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构、处罚部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政策法规股
执法大队
信息形成(变更)10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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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028-365933687
行政处罚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对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对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对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处罚;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城市桥梁的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通行的处罚;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城市桥梁的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通行的处罚;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处罚;对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险废弃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消纳处置场的处罚;对占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临时性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经营活动的处罚;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对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构、处罚部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政策法规股
执法大队
信息形成(变更)10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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