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农业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按不低于省上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量的8%予以单列,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2、其中,对从事森林康养、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业务的农业经营主体,其辅助设施建设用地可再增加3%。
3、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4、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者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和住房公积金范畴,支持返乡下乡创业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因地制宜发展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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