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奖励标准(二)引进项目的机构或个人
3.项目投资奖励。凡成功引进符合奖励条件的工业投资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引荐人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的奖励;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引荐人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2‰的奖励;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引荐人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3‰的奖励;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给予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4‰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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