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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食药监药罚〔2017〕54号 |
洪雅县洪州药房青云店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案 |
洪雅县洪州药房青云店 |
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川DB2100417 |
李 戈 |
2017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洪川镇青云店进行检查时,在该店处方药专柜内发现有处方药“氨苄西林胶囊”〔生产企业:香港联邦制药厂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c20090029;规格:0.25g×24粒/盒;生产批号:20479;有效期至20190802〕数量1盒。上述药品是该店于2017年5月25从四川广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10盒,已销售9盒,该店不能提供上述药品的销售处方。 |
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责令洪雅县洪川镇青云店立即停止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800.00元的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
洪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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