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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通知
2023-12-25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gszjj/2023-001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3-12-25
 文  号   发布机构  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性  有效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法律责任提示

1. 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转让,可以在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直接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2.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3. 转让方和受让方为了更好地区分责任,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经协商一致,也可以采取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权的转让,即:先由转让方申请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再由受让方申请设立新的个体工商户。(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4. 转让方和受让方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者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改正,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2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5.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6.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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