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遗失(灭失)声明
周晓红 因保管不善,将 洪雅房权证监证字第0009641号、洪国用(2014)第2756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声明人:周晓红
2025年03月6日
上一页:洪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支行不动产证明作废的公告 编号:2025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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